焦点速讯:【法庭故事】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法院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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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同的电缆企业,最近因为企业名称是否侵权“掐起了架”。近日,南湖法院审结原告联创公司诉被告联创如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联创公司是中国较早的电子线缆生产厂家之一,前身为国营第8490厂,定位于专业生产电子通信类电线电缆。原告从2010年起启用“联创如翼”商标,现“联创如翼”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被告联创如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某系原告离职员工,在原告公司从事18年的电缆销售工作,充分知晓“联创如翼”与原告的特定联系及知名度,其设立被告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商誉。此外,被告登记并对外使用“联创如意”字号,在近两年同业经营中与原告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已经注册使用“联创如翼”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联创如翼”商标近似的“联创如意”文字作为字号,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被告将“联创如意”文字作为字号进行登记并经营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联创如意”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更改了企业名称并全额履行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字号与商标属于不同的权利序列,均依法受到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故意或者恶意注册企业字号,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判断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按照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从商标权利是否在先、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是否产生混淆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加以评判。

本案中,原告涉案商标权属于在先权利,被告登记企业名称远远晚于原告涉案商标注册时间,被告创始人作为原告多年工作人员,明确知晓原告的商标情况,且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然以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具有利用原告品牌商誉来搭便车,推动自己公司经营业务的故意,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随着经营活动的开展,两公司参与同业竞争,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产生混淆,不当攫取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若不依法规制,将会导致消费者选择进一步混乱,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通过及时认定攀附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开展同业经营,损害经营者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效规制了不断扩大的市场混淆情形,有力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竞争秩序。(图片由南湖法院提供)

关键词: 企业名称 不正当竞争 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