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消息!【共富共享·生态文明】这家公司损害环境,20万元赔偿金一次性缴清

“损害了环境就得赔偿,这是我们企业应该要做的。”1月5日下午,一场特殊的签订会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下称平湖分局)举行。签订席上,平湖分局和平湖某机械公司分坐两旁,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正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资料图】

这是平湖市今年签订的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也是自2020年3月平湖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又一生动实践。

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在前期,平湖分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平湖某机械公司私自设置一根临时排污管道将金属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洗涤液(属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该企业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并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了解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办理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意愿。为此,我们与检察院公益诉讼进行衔接,决定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平湖分局总工程师刘翠翠介绍,根据鉴定评估意见,该企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20万元,企业愿意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向财政账户进行支付。

“这次事件对我们是个教训,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下,公司制定了方案,并已完成整改工作。”案发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一次性向财政账户缴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往往周期过长,而采用磋商机制,既能更高效地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又能早日让企业恢复生产。”平湖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茆仲义表示。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平湖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平湖分局牵头推进的一项改革工作。

2020年3月,平湖市积极推动此项改革工作落地,探索加强与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衔接协作,出台浙江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制度——《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入常态化。

2020年4月,平湖市又出台了《平湖市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平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34个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职责,为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办理具体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我们有机结合公检法环联动机制,不断完善重大生态环保案件会商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在违法案件执法调查阶段,及时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商议案件,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可行性和重点,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实效。”平湖分局法规宣教科科长章圣样告诉记者。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平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检察院等多个单位共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生态环境磋商案件51件,赔偿金达253万元,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赔偿和修复、环境违法问题得到彻底整改、涉案企业得到持续发展、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通过磋商达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标,是对以往追责方式的有力补充,既很好地破解了‘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埋单’的困局,又能更高效地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位。”章圣样表示,接下来,平湖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继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统筹好赔偿金用于环境修复,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环保工作的有力抓手。(图片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提供)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